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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学生请销假制度规范如下

作者: admin          发布日期:2010-05-15     浏览次数:

     

 

各班主任、学生班:
近日学院 在学风抽查中发现个别班级的请销假手续很不规范,根据新修订的《72886必赢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中有关学生考勤的规定(见附件),现将学生请销假制度规范如下:
1、学生 请假因持有关证明材料(如病例等)到学院学生办公室填写学院统一印制的请假条,严格按《72886必赢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中的审批程序办理,无学院审批的假条视为旷课;
2、需续 假者必须办理续假手续;
3、学生 请假期满必须持原假条到学院学生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辅导员应在请销假条存根上注明销假时间并签字;
4、星期 六、日在不影响正常学习的情况下,学生如需到周边城市(西安、宝鸡)需告知班主任老师同时在本班班长处登记离校时间及返校时间
5、“五 一”、“十一”、“元旦”、寒假、暑假等国家法定假日,各学生班应统一登记本班学生离校、返校时间,并及时上报学院。

姓名
性别
离校时间
返校时间
离校事由
目的地
联系方式
 
 
 
 
 
 
 

 
 
 
    理 学 院
    学生工作办公室
                                         2006年11月28


附 件:
第四章 注册与考勤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校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持学生证及相关手续到所在学院(系)办公室报到注册,以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凡未注册的学生不能取得所学课程的学分。
未 经学校批准而不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因 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对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自觉遵守学校的考勤制度。
第十四条 已经注册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凡未经批准免修、免听者必须按规定参加教学计划的各个教学环节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不得无故旷课、缺席。若不能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应事先申请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均按旷课论处。
第十五条 学生请假按以下程序办理,病假须有校医院证明:
(一)请假一周以内由辅导员批准,报教学秘书备案;
(二)请假一周以上、两周以内由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副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三)请假两周以上由院长(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四)请假占一学期三分之一以上者,需到教务处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六条 学生请假期满,须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如需续假者,须持有关证明,按上述规定办理续假手续。不按时销假,其超假时间按旷课论。
第十七条 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擅自离校,或请假逾期未归者,均以旷课论处。旷课一天,上课或实践教学超过六学时的,按实际学时数计算,不足六学时的,按六学时计算。
第十八条 无故旷课者,视其旷课时数多少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一)一学期内,旷课累计9学时及以下者,学院(系)给予通报批评;
(二)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40-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对于屡次违纪者,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在上课期间不得请假出国探亲和旅游,特殊原因视情况特批。如利用假期出国,应向学校请假,准假后,必须在开学时返校上课。
第二十条 学生在校内外实习期间,请假 时间超过实习计划时数三分之一者,应补做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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