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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学校的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作者: admin          发布日期:2010-05-15     浏览次数:

     

为了提高大学生的心 理素质,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大学生的心理问题、心理障碍以及由此引起的突发事件,保障我校大学生的身心健康,维护正常的校园生活秩序,保持学校的稳 定,特制定本预案。


一、成立72886必赢学生心理危机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组长:分管校领导
成员:学工部、教务 处、校团委、保卫处、校医院等负责人及各学院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
领导小组的职责是统 筹负责我校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和重大危机事件的决策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


二、健全各级学生心理异常情况监测网络
学生处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以下简称心理咨 询中心)为一级监测网络,各学院(系)为二级监测网络,学生班级、大学生心理学协会为三级监测网络。
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负责对学生心理危机进行 初步评估,为学院制定危机事件处理方案提供意见或建议,积极实施危机风险化解。学生心理危机鉴定与干预评估小组由3—5人组成。
各院(系)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负责制定危机事件处 理方案,全体辅导员、班主任、学生干部应积极协助院系进行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三、干预对象
存在心理危机倾向与处于心理危机状态的学生是我们 关注与干预的对象。确定对象存在心理危机一般指对象存在具有重大影响的生活事件,情绪剧烈波动或认知、躯体、行为方面有较大改变,且用平常解决问题的方法 暂时不能应对或无法应对眼前的危机。
(一)对存在下列因素之一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 干预的高危个体予以特别关注:
1.情绪低落抑郁者(超过半个月);
2.过去有过自杀的企图或行为者;
3.存在诸如失恋、学业严重受挫、躯体疾病、家庭 变故、人际冲突明显或突遭重挫者;
4.家庭亲友中有自杀史或自杀倾向者;
5.性格有明显缺陷者,如孤僻内向、与别人缺乏正 常的情感交流者;
6.有强烈的罪恶感、缺陷感或不安全感者;
7.感到社会支持系统长期缺乏或丧失者;如父母离 异、家庭破裂、亲子关系恶化等;
8.有明显的精神障碍者;
9.存在明显的攻击性行为或暴力倾向,或其它可能 对自身、他人、社会造成危害者。
(二)对发出下列警示讯号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 的重点干预对象及时进行危机评估与干预:
1.谈论过自杀并考虑过自杀方法,包括在信件、日 记、图画或乱涂乱画的只言片语中流露死亡的念头者;
2.不明原因突然给同学、朋友或家人送礼物、请 客、赔礼道歉、述说告别的话等,其行为明显改变者;
3.情绪突然明显异常者,如特别烦躁,高度焦虑、 恐惧,易感情冲动,或情绪异常低落,或情绪突然从低落变为平静,或饮食睡眠受到严重影响等。
 

四、干预程序及措施
(一)对有严重心理 异常学生的干预措施:各级学生心理异常情况监测网络收集或发现学生心理异常情况后,必须迅速反馈到心理咨询中心,由心理咨询中心进行评估和初步的诊断并提 出相关建议,如有必要,可转介到专门的医疗机构进一步诊断。
1.如果诊断学生可以在学校边学习边治疗,院(系)应密切注意学生心态,关注学生动向,指派学生骨干给予 关心,及时向心理咨询中心汇报情况,心理咨询中心根据院(系)报告或学生本人要求开展跟踪咨询,及时提供心理辅导。
2.如果诊断学生需配合药物治疗,且不适宜在学校继续学习,其所在院(系)应派专人监护,及时通知学生家 长并协商解决,未经学生家长同意将学生送往医院要慎重,以免发生纠纷。
(二) 对有自杀意念学生的干预措施:各级学生心理异常情况监测网络一旦发现或知晓学生有自杀意念(即学生近期有实施自杀的想法和念头),应立即向各级主管领导报 告,并采取以下措施:
1.由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负责成立监护小组,在“学生心理危机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指导下,将有自 杀意念的学生转移到安全地点,组织相关人员对其进行24小时监护。
2.通知有自杀意念学生的家长尽快赶到学校,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院(系)应注意不要告知学生已通知家 长,并要求家长也不要告知学生,以免激发或加重所干预学生的自杀意念。
3.向心理咨询中心报告,由心理咨询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对有自杀意念学生的心理状况进行评估,并写下书面评 估及“会诊”意见。
4.经心理咨询中心评估或有关专家会诊,如诊断有自杀意念的学生需住院治疗或回家休养治疗,由所在院 (系)与家长协商处理。
5.有自杀意念学生休学或退学等相关手续一旦办理完毕,院(系)不得让其继续留在学校,以免影响其心理康 复或发生意外。
(三)对有伤害他人 意念或行为的学生干预措施如下:
1.由学生所在院(系)负责、保卫处配合,首先予以控制,并通知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保护双方当事人的 安全。对已实施伤害他人行为的学生,主要由学校保卫处负责处理,学生处配合,同时,根据伤害他人的后果严重程度和影响,决定是否通知学生家长到校。
2.所在院(系)向心理咨询中心报告,由心理咨询中心组织专家对其进行心理评估,并写下书面评估及会诊意 见。
3.经心理咨询中心评估或有关专家会诊,如诊断有伤害他人意念或行为需住院治疗或需回家休养,所在院 (系)应及时通知家长到校并与家长协商解决。
(四)对已经实施自 杀行为学生的干预措施
1.所在院(系)要立即将其送往最近的急诊室或校医院,由急诊室或校医院负责实施紧急救治或转到其它医院 救治,同时向学生处报告情况。
2.所在院(系)要及时向学校保卫处和公安部门报告,由保卫处或公安部门负责及时保护、勘察、处理现场、 防止事态扩散和对其他学生的不良刺激,并配合、协调有关部门对事件的调查。
3.立即通知实施自杀行为学生的家长到校。
4.对于自杀未遂学生,所在院(系)应及时与家长协商解决。如果危机情况仍然存在,必须由家长为其办理休 学或退学等手续,不得让其继续留在学校学习,以免影响其心理的康复或发生意外。
5.对已经实施自杀行为的学生周围的同学,尤其是同寝室、同班级同学,学院要采取相应的安抚措施,心理咨 询中心可根据需要进行团体心理辅导,避免更大范围的急性心理危机出现。
 

五、建立心理问题学生愈后鉴定及跟 踪制度
(一)因心理问题住 院治疗或休学的学生在申请复学时,要向所在院(系)申 请,并向校医院提供由县级以上有心理健康状况鉴定资格的医院提供的康复证明,或由学校对口的精神专科医院(西安市精神卫生治疗中心)鉴定确已康复,方可办 理复学手续。
(二)学生复学后, 所在院(系)要进行密切关注,定期了解其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心理咨询中心也要配合学院进行跟踪和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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