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根据《72886必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校研发〔2014〕429号),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原则。奖励对象为就读我院的全日制研究生,不包括在职研究生,获得奖励的研究生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超过基本学习年限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研究生专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二章 奖励等级、标准与比例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平均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0元。第一学年不分等级;第二和第三学年奖励等级与标准分别为一等奖每生每年18000元、二等奖每生每年15000元、三等奖每生每年12000元;奖励比例为一等奖占20%、二等奖占60%、三等奖占20%。
第四条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平均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第一学年不分等级;第二和第三学年奖励等级与标准分别为一等奖每生每年10000元、二等奖每生每年8000元、三等奖每生每年6000元;按专业划定奖励比例,奖励比例为一等奖占20%、二等奖占60%、三等奖占20%。
第五条 直博生、硕博连读研究生第一至第二学年执行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的奖励标准,直博生第三至第五学年执行博士研究生的奖励标准,硕博连读研究生转为博士研究生执行博士研究生奖励标准,转为硕士研究生执行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奖励标准。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社会实践及社会公益活动。
第七条 研究生参评学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备当年学业奖学金申请资格:
1.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学籍注册手续者;
2.学术研究中有违反学术道德行为或申请材料中弄虚作假者;
3.在学习或科研工作中,因个人主观行为给学校或学院带来严重损失害者;
4.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受到记过以上(含记过)纪律处分者;
5.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因公在国(境)外学习且具有我校学籍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资格。研究生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不具备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资格。
第四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九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和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院长、党委书记任组长,主管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培养工作的院领导、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秘书、辅导员、研究生代表2~3人为成员。
第十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程序:
1.本人申请:申请研究生如实填写研究生政治思想品德考核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其中公开发表的学术研究论文本人须为第一作者、导师为通讯作者、72886必赢为第一署名单位),申请时必须提供期刊封面、目录和文章第一页,经导师签署意见后向学院提出申请。
2.学院评审: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学院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审定。
3.学校审定: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专项工作组对学院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校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进行发放。
第十一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及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公示阶段向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如申诉人对学院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专项工作组提请裁决。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按学校划定比例分专业评定,在评定过程中,若同一评定类别内的研究生出现总分相同的情况,以论文分区、单篇影响因子排序;若仍出现相同分数的,再依次以英语六级、学位课加权平均分确定排序。
第十三条 学位课未经审批同意缓考或者学位课课程考试不及格、或重修后不及格者,当年不得申请一、二等专业奖学金。
第十四条 其他未尽事项按 《72886必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校研发〔2014〕429号)执行。
第六 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72886必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生办公室负责解释。